欢迎来到杨鸿昊律师网!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83-5933-9800

您所在的位置: 杨鸿昊律师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杨鸿昊律师 杨鸿昊律师,现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理案件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获2017年度龙岩市律师实务研讨会优秀论文奖。自执业以来,办理大量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有效的...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鸿昊律师

手机号码:18359339800

邮箱地址:1062360229@qq.com

执业证号:13508201710577050

执业机构: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商务板块F幢20层 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江某是山东潍坊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青岛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消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

案例分析:

首先要确定江某欠罗某7万元的行为是与合伙企业无关的还是有关的。

如果有关的,那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该债务为合伙债务,如果两笔债务都到清偿期,罗某可以行使抵消权。

如果是无关的,那么江某与罗某之间的7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中,江某为债务人,罗某为债权人;而罗某与合伙企业之间的7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中,罗某为债务人,债权人为江某和其他合伙人(共有债权)

很明显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不同,不能抵消。

不同抵消权必须符合的第一前提就是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见《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换句话说,两个债权关系只能有两个当事人才能互负债权债务,而前述两个债权债务有三方当事人,江某、罗某、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包括江某),这样显然不能抵消。

当然罗某要从这个三角债里脱身也是可以滴,这个不叫抵消而叫债的转移,可以让江某直接还钱给合伙企业,但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罗某要江某直接还钱给合伙企业必须经过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的同意。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9 www.q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商务板块F幢20层 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电话:18359339800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