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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昊律师 杨鸿昊律师,现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理案件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获2017年度龙岩市律师实务研讨会优秀论文奖。自执业以来,办理大量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有效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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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附期限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附期限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附期限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这种合同就是附期限合同。例如,甲乙约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这就是一个附期限合同。期限的特征如下:

(一)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二)期限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二、附期限合同有哪些种类

(一)附延缓期限合同与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缓期限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期限到来之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效力的合同。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

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限到来之际,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称为终期。

(二)附确定期限合同与附不确定期限合同

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具体发生的时间确定的合同。例如,约定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半年、一年后。

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的具体发生时间不确定的合同。例如,约定以某人死亡为期限。人必然死亡,属于必然要发生的事实,而具体发生时间却是不确定的,故属于不确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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